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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省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评奖的通知
2015-05-20 09:19 贵州省屯堡研究会  审核人:

根据《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评奖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经贵州省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评奖领导小组同意,贵州省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评奖工作于5月20日正式开始。有关事项如下:

一、凡于2013年1月1日—2014年12月31日完成,并属于下列范围之一者,可以申报参评贵州省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:我省作者在国内合法出版,且第一次印刷的专著、教材、译著、志书、工具书、古籍整理出版物、科普读物,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(含译文)、研究报告(含调查研究报告、咨询报告、论证报告),经验收合格的国家和省、部级社科规划课题(含全国性学会下达并组织验收的课题、省科技厅软科学课题、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、省长基金课题、高层次人才特助项目)等研究成果及虽未公开发表但已被省、部级及其以上党委、政府部门采用(具有相关证明材料)的应用性研究成果可申报参评。

二、交叉学科、新兴学科、边缘学科的科研成果,其内容侧重于社会科学的,可申报参评;我省作者同省外及国外作者合作的研究成果,我省作者为主编或第一署名,可申报参评。

三、同一作者、同一书名的多卷本著作只能整体申报,出版时间以最后一卷出版的时间为准。丛书不能作为单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,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可单独申报。以书籍、期刊的形式公开出版、发表的研究报告仍以研究报告类申报。同一作者、同一主题的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申报。多作者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申报,但是其中的单篇可参加论文类申报。

四、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由第一署名人提出申报。成果如果署有顾问、主审、主编、编委等,该成果申报权归成果著作权人所有;成果以单位为作者署名的,只能以署名单位申报;成果为课题组完成的,只能以课题组署名申报。

五、成果在规定期间内完成的符合第一条目条件,但其作者在申报开始前已去世或调离本省的,可以参加评奖,其中去世作者成果由其著作权继承人申报。

六、符合上述要求,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报:

(一)凡已获得省、部级及其以上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,获得国家和省“五个一工程”奖、文艺奖、优秀图书奖等的成果。

(二)著作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成果。

(三)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属于保密范围内的成果。

(四)省级领导(含不在职)的成果。

(五)文艺作品、新闻报道、大事记、概览、辑集的人物传略、回忆录、统计资料、年鉴、文件、领导讲话、工作汇报、工作总结等。

七、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作者,每人只可申报一项成果(独立完成或本人第一署名的成果);同一集体(指单位或组织)署名的成果只可申报两项。成果不得多渠道同时申报。

八、申报者须按要求填写由省评奖办统一制发的《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申报评审表》一式两份(附电子版,该表可通过贵州省社科联网站www.gzskl.gov.cn下载),并提供成果原件,其中著作类提交原件4部,研究报告、论文类提交原件1份、复印件3份,同时提交成果的电子版及相关证明材料。课题成果须提供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并在申报时交原件审核。

九、成果申报按条块进行。凡贵州省社会学会会员作者可直接向学会申报。各成果申报点联系人信息在贵州省社科联网站(www.gzskl.gov.cn)发布。

十、申报时间从5月20日起至6月10日止,过期不予受理。

具体详情见贵州省社科联网站:www.gzskl.gov.cn

联系地址: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学院路25号安顺学院屯堡文化研究中心

联系电话:(0851)32218092

联系人:吕善长   手机:13698522409

        刘 馨    手机:18685360617

邮 箱:astunpu@126.com

邮政编码:561000

附件【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申报评审表.doc已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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